上海海洋大学正式录用人员住房制度改革办法
(2012年2月29 日教代会团长会议通过)
自2001年起,我校房改政策通过货币补贴和临港配套商品房的配售等途径,已解决了
鉴于学校政府配套商品房的配售已经终结等原因,故仍根据2010年经教代会通过及校党委**会批准的房改办法,实施意见如下:
一、住房货币补贴
考虑到临港政府配套商品房房源的不确定因素,在未取得房源期间,实行货币补贴的办法,每月核算,按年兑现,最长享受20年。
执行标准(单位:元):
职级/职务 | 正局级 | 正教授 | 副教授 | 副处级 | 讲师、 博士学位 正科级 | 副科级 | 助教 | 中级工 | 其他 |
按2003年标准增加50% | 1092 | 966 | 840 | 756 | 672 | 588 | 546 | 504 | 462 |
2. 身份认定:
补贴标准以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之日的身份状态为准,身份认定由校人事处审核认定为准,以后有职务变动的,于职务变动后的次月起调整相应补贴。
3. 发放办法:
房改办具体受理和办理相关手续,由校人事处审核,按年发放,于次年1月30日前发放。
4. 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后,若争取到临港当地政府的配套商品房房源或政府政策性房源,有资格申购者,则必须选择申购该房源,按本办法第二条的相关条款办理申购配套商品房及政策性房源的相关手续,住房货币补贴同时终止。
二、申购配套商品房
学校继续向当地政府积极争取配套商品房房源或政府政策性房源,如获配售,则作为当年进校人员房改政策的一部分。
1. 房源:临港当地政府的配套商品房房源及政府提供的政策性房源(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等。
2. 申购办法:以临港当地政府相关办法及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3. 配套商品房和政府政策性房源作为学校的特殊待遇,须签订十年服务期协议,时间自签订服务期协议当日起算。服务期内因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辞职、调离、不愿再续聘的,或因本人过失被学校解除聘用合同、除名或者辞退的,每少服务一年收取20000元违约金,不满一年按月计算。
4. 已选择申购临港配套商品房及政府政策性房源,后又放弃者,或逾期不申购者,视作已享受学校住房待遇,今后也不再有提出申请住房相关待遇的资格。
5. 申购配套商品房及政府政策性房源后,以及放弃或不选购配套商品房及政府政策性房源的人员,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办理,即:住房货币补贴同时终止,时间以当地政府(或房屋开发商)通知交房日的次月起终止。
三、受理范围
1. 当年学校正式录用人员。
2. 学校批准的作为特殊引进人员的住房待遇:如引进人员自愿选择本办法,则按本办法执行;如选择人事处提供的保留配套房,则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学校提供住房特殊待遇的服务期约定按本办法。若引进人员另有家属安置,按另行约定办理。
四、监督
本办法的执行,由校监察室、工会进行监督。
五、附则
1. 今后国家有关住房政策出台,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2. 本办法经教代会团长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教代会授权房委会执行和解释。
上海海洋大学
(工会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