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等,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我校投资、校外捐资等作为资金来源的维修工程、改造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
第三条 修缮工程分为零星修缮工程、专项修缮工程和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单项工程估算在3万元以内的维修工程、改造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为零星修缮工程;单项工程造价在3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改造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为专项修缮工程;绿化种植、养护工程和景点建设工程为园林及景点建设工程。
第四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修缮工程进行宏观管理,基建修缮采购工作小组(后勤管理处)作为具体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修缮工程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各学院、部、处、室直属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管辖)区域修缮工程的编制,公共区域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于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第六条 基建修缮采购工作小组(后勤管理处)负责受理修缮工程计划,并组织基本建设(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对计划进行审核、定稿。
第七条 因疏于管理,对本部门使用(管理)范围内需要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未及时发现、申请维修而造成损失的,由具体的使用(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第八条 对需要工程设计的项目,由基建修缮采购工作小组(后勤管理处)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设计费用在工程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零星修缮工程采用直接发包制度。对零星修缮工程经申报部门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可直接委托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条 小额专项修缮工程原则上采取直接发包制度。对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专项修缮工程,申报部门提出申请,由审计、后勤等职能部门会商审批同意后可直接委托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一条 大额专项修缮工程采用招投标制度。对工程预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修缮工程可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包:
1. 预(概)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
2. 对涉及学校安全和保密的特殊工程;
3. 抢险救灾工程;
4. 严重影响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正常生活秩序的急需抢修的工程;
5. 其他特殊维修工程。
第十三条 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修缮工程的管理职能部门为后勤管理处,修缮工程的设计、方案论证、招投标、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由后勤管理处牵头落实。
第十五条 施工人员出入校园、主要材料进出校园须向保卫处备案;涉及弱电管网,须事先向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报备审核;涉及主要水电管线走向及电气增容的,须事先向能源服务部报备审核;涉及主要消防管道等改造的,须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审核。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先了解校园内地下管线的状况,做好相应的施工预案,以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学校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变更通知书。工程量发生变化的,须事先办理签证手续,变更签证单须由申请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处、财务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负责人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管理。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专业规范,完成工程施工图、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合同书和工程变更等书面材料规定的内容,并完成了工程档案整理工作,经自检合格后,准予验收。
第十九条 修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后勤管理处组织,验收小组由申请部门、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物业公司、施工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应由校方三人以上小组组成。单项工程估算在0.5万元以内零星修缮工程,可由申报部门自行验收。
第六章 审价结算
第二十条 修缮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制度,修缮工程的审价由校审计处或经过招标确定的具有审计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直接发包的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单价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信息价;经招标后发包的修缮工程按投标价结算,签证部分结算单价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信息价。
第七章 质量保修
第二十二条 修缮工程保修期一般为一年(房屋筑漏等特殊工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专项修缮工程应按不低于审计金额的5%留取保修金。零星修缮工程不留保修金。
第二十三条 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保修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后勤管理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使用不当及不可抗力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修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后勤管理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后勤管理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对于未留保修金的零星修缮工程,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后勤管理处可取消该公司承接校内修缮工程资格。
第二十六条 保修期内使用单位对施工质量无异议的,保修期满后保修金在使用单位、立项单位等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由立项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授权基本建设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流程图
二、上海海洋大学零星修缮工程实施细则
三、上海海洋大学专项修缮工程申请与立项实施细则
四、上海海洋大学专项修缮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
五、上海海洋大学专项修缮工程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六、上海海洋大学专项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七、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申请表
八、上海海洋大学零星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单
九、上海海洋大学专项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单
十、上海海洋大学专项修缮工程登记表
十一、 上海海洋大学专项修缮工程开标记录表
十二、 上海海洋大学专项修缮工程评标意见表
十三、 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增减内容签证单
十四、 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十五、 上海海洋大学专项修缮工程议标会签表
附件一:
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工作流程图
附件二:
上海海洋大学零星修缮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零星修缮工程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等顺利进行,有效节约经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投资、校外捐资等作为资金来源且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改造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
第二章 申请与发包
第三条 零星修缮工程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各学院、部、处、室直属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管辖)区域零星维修工程的编制,公共区域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于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第四条 零星维修工程由使用部门(公共区域由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修缮工程的具体范围、现状及问题、施工的必要性、主要施工内容、工程预算金额、项目负责人、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受理申请后,经处长签字后可直接委托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章 竣工验收组织
第六条 零星修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后勤管理处组织,验收小组由使用部门、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后续物业管理部门等组成。单项工程估算在0.5万元以内零星修缮工程,可由申报部门(使用部门)自行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场提交工程档案,验收人员对照任务书确定工程施工完成情况(质量和资料)进行**和综合评定,并填写《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单》。
第八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施工单位与管理部门交接管理职责;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整改后再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章 审价与结算
第九条 零星修缮工程结算实行会签制度,竣工验收合格后,0.5万元≤审价金额<3万元的零星修缮工程由资金来源单位、后勤管理处、审计处会签后,由使用单位凭验收单、结算单、会签单(可用报销单代替)办理付款手续。审价金额<0.5万元的由资金来源单位、后勤管理处会签后,由使用单位凭验收单、结算单、会签单(可用报销单代替)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条 零星修缮工程结算单价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信息价,由审计处负责;工程费用不得与专项修缮工程费用重复付款,由立项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零星修缮工程保修期一般为一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零星修缮工程一般不留保修金。
附件三:
上海海洋大学专项修缮工程申请与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修缮工程的统筹管理,结合项目特征、目标任务和项目内容合理安排修缮工作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
第二条 修缮工程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各学院、部、处、室、直属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辖区域专项修缮工程的计划编制,后勤管理处负责公共区域修缮工程的计划编制。
第三条 专项修缮工程计划的受理由后勤管理处代基本建设(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20日。
第四条 修缮工程计划中应写明修缮工程的具体范围、现状及问题、施工的必要性、主要施工内容、工程预算金额、项目负责人、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部门提出的修缮工程计划进行审查、现场踏勘,按照轻重缓急、学校总体规划的需要、经费状况等提出当年的维修改造初步计划,并报基本建设(修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定稿。
第六条 因疏于管理,对本部门使用(管理)范围内需要进行修缮改造的项目未及时发现、申请修缮而造成损失的,由具体的使用(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未按时提交计划表后期急需增加的专项修缮工程,申请单位须明确使用要求、资金来源、投资估算、建议施工时间等内容,经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后勤管理处。对同意立项施工的工程,后勤管理处根据当年计划安排具体施工时间。
第八条 每年11月10日之后一般不再受理当年必须结算的修缮工程的立项申请。
第三章 立项
第九条 对需要工程设计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设计费用在工程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十条 设计方案须经使用单位书面确认、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可行后方可立项。涉及公共区域水电改造的须经能源服务部论证,涉及弱电系统改造的须经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论证,涉及基础设施改造、或对建筑物结构有影响的须经基建处论证,涉及消防安全的须经保卫处论证。
第十一条 具备立项条件的修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编号、立项,并向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签发开工通知书。相关部门及人员须在《上海海洋大学专项修缮工程登记表》评议成员一栏签字。
第十二条 未列入当年修缮工程计划而必须立即组织施工的抢修工程,工程估算30万元以下的须经后勤管理处处长同意后可立项组织抢修;工程估算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立项组织抢修。
附件四:
上海海洋大学专项修缮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为加强专项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专项修缮工程招投标行为,择优选择施工队伍,确保学校专项修缮工程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学校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十四条 上海海洋大学范围内(含校外科教实验基地等)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专修修缮工程均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细则中规定的必须招标的专项修缮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专项修缮工程定标活动。
第十六条 参与施工单位选择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从学校利益出发,力求修缮资金效益最大化,客观公正、高效、廉洁履行职责;积极引入有竞争实力的投标人,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公平竞争,保证投标活动形成有效竞争机制。
第二章 方式
第十七条 专项修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采用直接发包或招标方式。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项修缮工程可由后勤管理处不经招投标程序而直接发包:1、预(概)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2、涉及学校安全和保密的特殊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严重影响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正常生活秩序的急需抢修的工程;5、其他特殊维修工程。
第十九条 预(概)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专项修缮工程由采购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预(概)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专项修缮工程由采购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投标活动或由采购招标办公室委托通过招标确定的具有采购招标资质的机构代理学校组织的采购。
第二十一条 预(概)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专项修缮工程,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若上海市政府编制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生调整,则交由政府采购的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作相应调整。无政采编号集中采购要求的项目,由采购招标办公室委托通过招标确定的具有采购招标资质的机构代理学校组织的采购。
第二十二条 预(概)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专项修缮工程,由采购招标办公室委托通过招标确定的具有采购招标资质的机构代理学校组织的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招标组织者应当向三家及以上具备相应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 预(概)算在10万元以上且不经招标直接发包的专项修缮工程,必须阐明推荐施工单位的理由,并经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签同意后发包。会签单位认为理由不充分或必须招标的,应当签署反对意见。
第三章 招标
第二十五条 申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办理立项申请手续,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
(二) 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 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必要时)及技术资料;
(四) 施工现场符合施工要求。
第二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校园网或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当向三家及以上具备相应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八条 采购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概况;
(二) 投标单位基本要求;
(三) 招标文件的领取;
(四) 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价方法;
(五) 设计方案和图纸(必要时);
(六) 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时);
(七) 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一般应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整理成文,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第三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连续2次招标投标人均少于3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工作小组及相关人员之间不得串通投标。
(一)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 投标文件有多处雷同的;
4. 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二)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工作小组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招标工作小组及相关人员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 招标工作小组及相关人员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设标底时);
3. 招标工作小组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 招标工作小组及相关人员预先内定中标人;
5. 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九条 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时,其他投标人有权向学校纪检部门举报。学校纪检部门接到举报后,有责任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参与串标的投标方标书作废,取消其投标资格。当事人为学校工作人员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名单由招标组织单位确定,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项目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申诉、举报和批评权,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受理招标活动中的投诉。
开标时可根据项目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会基本程序如下:
(一) 开封、唱标(适合公开及邀请招标)
1. 投标单位代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2. 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书中的投标总价等主要内容,填写开标记录表。
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主动放弃。
(二) 清标,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废标处理:
1.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未经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项目经理资质证等有效证件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5.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废标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 评标。评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一) 评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 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所占的权重,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计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打分。
2. 技术含量不高的一般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实质性的响应内容不得变更。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三)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一般不多于2名,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定标
由招标工作小组确定中标单位(一般为第一中标候选单位)。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在校园网等媒体发布中标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十七条 资料归档。招标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书,采购招标办公室应将项目前期、招标、项目实施等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附件五:
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八条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规范修缮工程施工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开工准备
第一条 已具备开工条件的专项修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办理立项手续、签订工程合同。对未办理立项手续的,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要求立即停止施工。
第二条 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后应尽快组织开工,并于2个校历工作日之内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后勤管理处、审计室应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严格执行现场负责人制度。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施工由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前的现场交底、隐蔽工程的验收、变更内容的签证和工程的竣工验收由现场负责人负牵头;任务来源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任何意图都需经过现场负责人。
第五条 涉及学校给、排水设施和通信设施的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公司应当凭据学校给、排水管网和电路图纸和现场情况,查明地下给、排水管网、电路及其附属设施情况。施工影响给排水、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与后勤管理处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六条 工程施工应保护好校园环境,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按划定的区域堆物、堆料。一切有碍观瞻的堆放物料场所及作业场所,施工承包单位必须采取遮挡措施。
第七条 工程施工要注意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绿化,工程项目必须对绿化进行移栽的,要在后勤管理处的指导下进行,不得私自进行处理。如施工中损坏了花草树木,施工承包单位要照价赔偿。
第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因施工产生的弃土和产生的垃圾要在指定地点集存,不得随意丢弃。
第九条 严禁没有保护路面措施的履带车(含超重车)在校园行驶。工程施工必用的履带车辆必须用运输工具运抵作业地点。对不遵守规定造成马路破损的,应按原样恢复道路外,学校可酌情处以罚款。
第十条 禁止在道路上搅拌水泥。因受作业场地限制必须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的,要有路面保护措施,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以保持路面清洁。
第十一条
第四章 隐蔽工程
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是指工程项目施工完毕被其后的项目(工序)不易检验的产品或工艺。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及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手续,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手续。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由现场负责人牵头,审计处、施工单位参加,必须形成书面验收记录,并经参与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 现场签证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认真领会施工设计方案,施工中应当严格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现场验收规范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内容。
第十六条 对变更部分估算超过工程总预算10%(含)以上的,必须办理书面签证手续或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七条 签证手续的具体经办人为变更申请人,具体负责与经费来源单位、施工单位、后勤管理处、审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联系、办理签证单会签手续。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持签证单所列单位会签同意的签证单复印件施工,对未经所有部门同意的施工在审计决算时应不予确认。
附件六:
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为规范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完善修缮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督机制,确保修缮工程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及建设部、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专业规范,完成工程施工图、施工合同、施工招标文件和工程变更等文件规定的内容,并完成了工程档案整理工作,经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检验确认后,准予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档案材料中的竣工图纸、隐蔽工程验收、签证等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整理,立项、招投标文件、合同书等材料由后勤管理处整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组织
第十五条 修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后勤管理处组织,验收小组由使用部门、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物业公司、施工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第十六条 涉及水电改造的能源服务部一并参与,涉及弱电改造的现代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一并参与,涉及实验室改造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一并参与,涉及消防安全的保卫处一并参与。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修缮工程,由施工单位书面向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工程预算10万元以下的应在5个校历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对工程预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应在7个校历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对工程预算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应在10个校历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场提交工程档案,验收人员对照任务书确定工程施工完成情况(质量和资料)进行**和综合评定,并填写《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单》。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施工单位与管理部门交接管理职责;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整改后再提出验收申请。
附件七:
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申请表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地点 | | ||||
申报原因 | | ||||
具体内容 | | ||||
施工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经费估算 | ( ) 万元 | ||||
经费来源 | 学校维修专项经费( ) | 申报部门经费( ) | 科研或专项经费( ) | 其他经费( ) | |
经费来源** (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申报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 | ||||
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 | ||||
后勤管理处 意 见 | |
附件八:
上海海洋大学零星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单
项目名称 | 工程编号 | ||
施工地点 | 验收日期 | ||
任务来源单位 联系人 | 后勤管理处 联系人 | ||
验收结论 | 1. 施工单位是否已根据任务书、施工合同、签证单等书面材料完成施工内容:是();否()。 2. 施工成果是否符合使用单位需求,使用单位的预期目标已实现:是();否()。 3. 存在以下待整改内容: | ||
验收人员 签名 | |||
使用单位 意见 | 验收意见:1、验收合格(); 2、验收不合格() 负责人: | ||
备注 |
附件九:
上海海洋大学专项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单
项目名称 | 工程编号 | ||
施工地点 | 验收日期 | ||
任务来源单位 联系人 | 后勤管理处 联系人 | ||
验收结论 | 4. 施工单位是否已根据任务书、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签证单等书面材料完成施工内容:是();否()。 5. 施工成果是否符合使用单位需求,使用单位的预期目标已实现:是();否()。 6. 存在以下待整改内容: | ||
验收人员 签名 | |||
使用单位 意见 | 验收意见:1、验收合格(); 2、验收不合格() 负责人: | ||
备注 |
附件十:
上海海洋大学专项修缮工程登记表
工程编号:修201
工程名称: | |||
工程内容: | |||
承包方式: | |||
计划工期: | |||
预算金额: | 经费编号: | ||
申请单位: | 联系人: | ||
施工单位: | 联系人: | ||
评议成员: | |||
立项单位 联系人: | 立项单位 负责人: | ||
备注: |
附件十一:
****工程(修201****)开标记录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报价(元) | 签字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记录人:
唱标人:
开标人:
监标人:
附件十二:
***工程评标意见表
工程名称 | ***工程 | 工程编号 | 修2015*** | |
评标地点 | 上海市沪城环路999号 | 评标时间 | ||
招标文件签领单位 | 投标金额(元) | 备注 | ||
未按时投标 | ||||
评标意见: | ||||
投标单位 | 推荐中标顺序 | |||
评标代表签名 | ||||
附件十三:
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增减内容签证单
工程名称 | 工程编号 | 修201**** | |
立项金额 | 元 | 签证金额 | 元 |
签证原因 | 1、申请单位增加需求(); 2、设计单位修正方案(); 3、隐蔽不可预知内容(); 4、其他()(须写明具体原因) | ||
签证内容 | 以上签证内容预算详见附件,最终费用由审计部门根据合同按实核价。 最终核价低于或等于预算金额的,按核价金额结算;最终核价金额高于预算金额的,按预算金额结算。 | ||
申请单位意见 | |||
资金负责人意见 | |||
施工单位意见 | |||
建设单位意见 | |||
审计单位意见 | |||
财务单位意见 |
附件十四:
上海海洋大学修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 | |||
施工地点 | 工程编号 | ||
申请理由 | 1. 已按照国家相关专业规范,完成了工程施工图、施工合同、施工招标文件和工程变更等文件规定内容的施工。 2. 已完成竣工图纸、隐蔽工程验收、变更签证等材料的整理工作,材料详见附件。 | ||
申请单位 | 单位名称: 委托代理人或驻工地代表: 年 月 日 | ||
使用单位 意 见 | 工程联系人: 年 月 日 | ||
后勤管理处 意 见 | 工程联系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后勤管理处制表
附件十五:
上海海洋大学专项修缮工程议标会签表
项目名称 | |
申请内容 | |
拟中标施工单位 | |
经费估算 | |
经费来源 | |
申请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后勤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审计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分管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