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教代会联席会议通过,2016年1月4日校党委**会批准颁布)
自我校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对于我校2009年12月31日(含)前进校的人员,学校通过货币补贴和临港配套商品房的配售等途径,已解决了符合享受住房补贴和配售临港配套商品房待遇的在编在岗人员的住房问题。鉴于学校政府配套商品房的配售已经终结等原因,2010年、2013年学校相继调整了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与政府配套房、限价房等政策性房源配售工作并举的办法。
为适应学校发展,匹配学校人才人事制度,尽快解决学校无房户住房问题,学校在积极争取政府政策性房源的过程中,将同时鼓励教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临港地区房源,2015年起,学校调整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如下(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2008年7月1日(含)――2009年12月31日期间进校,
按当时政策为无资格选购海洋小区房源,已享受一次性预借住房补贴的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2.2010年1月1日(含)――2012年12月31日期间进校,执行住房月补贴按年发放的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3.2013年以后进入学校的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二、不适用对象
1.2008年7月1日以前进校,放弃申购政策性房源的人员;
2.学校引进人才与人事处另有约定的或已提供一次性住房待
遇的人员;
3.已取得政策性房源的人员(申购临港地区限价商品房人员除外);
4.经由人事处核定的作为引进人才家属安置的人员。
三、住房货币补贴
考虑到临港地区政策性房源的不确定因素,在未取得房源期间,实行货币补贴办法,每月核算,按年兑现,最长享受20年。执行标准:
职级/职务 | 正局级 | 正高级 | 副高级 | 副处级 | 讲师、 博士学位、正科级、技师 | 副科级 | 助教 | 中级工 | 其他 |
补贴标准 [按2003年标准 增加50%(元/月)] | 1092 | 966 | 840 | 756 | 672 | 588 | 546 | 504 | 462 |
补贴总额 [20年(万元)] | 26.2 | 23.2 | 20.2 | 18.1 | 16.1 | 14.1 | 13.1 | 12.1 | 11.1 |
折算总额 [20年补贴总额 内的50%(万元))] | 13.1 | 11.6 | 10.1 | 9.1 | 8.1 | 7.1 | 6.6 | 6.0 | 5.5 |
1.身份认定:补贴标准以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之日的身份状态为准,身份认定由校人事处审核认定为准,以后有职务变动的,于职务变动后的次月起调整相应补贴。
2.发放办法:房改办具体受理和办理相关手续,由校人事处审核,按年发放,于次年1月30日前发放。
3.针对学校争取到的临港地区政策性房源,按本办法第四条的相关条款执行,办理申购政策性房源的相关手续,原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办法同时终止。
四、申购临港地区政府政策性房源:
1.申购办法:按临港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2.学校教职工成功申请到政府政策性房源,及学校提供预借住房补贴均视为学校向教职工提供的特殊福利待遇。学校对选购政策性房源的教职工施行如下鼓励办法:申请人按本人住房补贴标准20年总额的50%减去已享受额后予以提前预借,并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不超过本人享受住房货币政策的补贴期限,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由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
3.教职工购买通过学校取得的政府政策性房源,在申购成功后须签订十年服务期协议,时间自签订服务期协议当日起算。教职工在服务期内因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辞职、调离、不愿再续聘的,或因本人过失、未完成考核任务被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开除的,每少服务一年交纳20000元违约金,不满一年按月折算。
4.满足相关条件已申购但放弃者,今后将无资格申购上海地区政府政策性房源。
5.因政府政策性房源问题或申购人不符合申购条件,允许购买临港地区商品房,可按本办法第五条相关条款办理。
五、购买临港地区商品房房源的鼓励办法
1.临港地区商品房指:浦东新区临港管委会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
2.购房人必须是符合国家限购政策及符合《本办法》中享受学校住房政策的人员。
3.购买临港地区商品房,学校给予免息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额度不超过本人初次签订聘用合同时的身份状态应享受的货币补贴总额(应享受额减已享受额),借款期限不超过本人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期限。
4.在政府政策性房源申购受理阶段,学校原则上同步停止受理购买临港地区商品房借款申请。
5.免息借款手续办理:签订二十年服务期协议(按人事处认定的到校服务日起算),凭购房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原则上借款后在财务结算年度60天内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否则按本条第6款办理。
6.若因故未达成房屋产权交易,买卖终止,借款人应于借款之日起30天内退回全部借款,逾期将按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息。
六、监督
本办法的执行,由校监察处、工会进行监督。
七、附则
1.校内住房政策在学校出台相关新办法前,按本办法执行。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有关住房政策相悖的,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2.本办法经教代会团长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3.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房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