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公务车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9-03  来源:后勤管理处  查看次数:44

上海海洋大学公务车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类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上海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委办〔2018〕6号)、《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19〕92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海洋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批复》(沪委办后〔2019〕13号)、《上海海洋大学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总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公务车使用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以学校名义购置、接受捐赠等,用于定向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实物保障岗位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常规业务用车、特种专业用车、高层次人才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保障用车、远郊办学业务用车以及校车。

第三条  所有公务车严格按照“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公务车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公务车的统一协调、使用管理等工作,并根据公务车的配备标准,编制年度预算经费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处置、更新等进行集中申报,处置方式采取拍卖、报废、调剂等程序,车辆更新按照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进行购置。

第六条  招投标办公室根据学校车辆性质开展社会车辆租赁服务单位入围、涉及加油、维修、保险等“三公”业务的规范采购工作。

第三章  车辆配备标准

第七条  学校公务车配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实物保障岗位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

(二)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三)特种专业用车配备标准,由市相关部门根据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四)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第八条  公务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由于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车辆确需更新的,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车辆配置和更新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优先使用国产车、新能源车、低排量车型,不得超标准配备。

第九条  学校所有公务车不分资金来源(财政划拨或自筹资金),不分增置方式(购置、捐赠或抵债)均属国有资产,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配置;捐赠或抵债车辆必须经学校批准后,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接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学校公务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上海海洋大学,不得将公务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十一条  除学校允许保留公务车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擅自配置车辆。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学校对购置或租赁的公务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所有公务车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集中管理。因工作需要将特种专业车辆划归到保卫处的安保用车和海洋生态与环境学院的船舶压载水检测测试车,由使用部门制定车辆管理办法,部门负责人作为该车辆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务车根据职能需求、人员编制和业务需要,规范使用。

(一)领导用车适用统筹保障原则,保留学校正职领导工作用车,其他校领导均取消工作用车。校级副职领导在参加公务活动时可使用公务车辆,由校办公室提出用车需求,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统一调配。离退休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需使用公务车辆,由校办公室提出用车需求,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统一调配。

(二)依据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常规业务用车、特种专业用车、高层次人才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远郊办学业务用车以及校车等,均需按照车辆用途,规范使用。

(三)学校公务车辆使用以保障校级公务活动为主,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的公务活动用车,必须坚持“一事一租”的原则,不得长期包租,所租用车辆一般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四)公务车辆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借用或占用公务车辆,禁止公车私用。

第十四条  公务车管理部门要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公务车。

(一)加强公务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领导干部和未经允许的工作人员私自驾驶公务车。

(二)公务车需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建立车辆台账及驾驶员管理档案,实行驾驶员动态考核,采取交通安全奖惩措施,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确保行车安全。贯彻学校综合治理要求,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位驾驶员,实施与驾驶员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

(三)实行公务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按公务车油耗、运行费用进行单车核算。

第十五条  学校公务车原则上不出省,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待审核批准后予以安排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公务车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将公务车辆的配备、运行、经费预算执行、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相关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海洋大学公务车管理使用办法》(沪海洋办〔2015〕9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